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 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赣建审批〔2021〕138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瑞金市、丰城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我厅决定对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精简材料和简化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实行告知承诺,社保缴交情况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申报材料。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省外核发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四)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不含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赣检测场所)、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二、简化工作流程 (一)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补充陈述)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补充陈述事项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由企业直接将补充陈述数据包光盘及带条形码的陈述申请表报送至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二)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注销事项(个人或企业单方面注销业务除外)实行“智慧审批”,即由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经注册单位确认后,二级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自动办理,实现“秒办结”。 (三)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反映。 三、优化服务举措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厅及各地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延期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厅批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延续,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深化预约和延时服务。结合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全程网办的实际情况,对证书变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等事项,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供“预约+延时服务”,对预约事项因工作流程未在工作时间办结的,提供网上延时服务办理。部批个人职业注册证书领取事项提供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1-86215289(接听时间8:30-17:30)。 (三)为方便建筑业企业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证事宜,将一级建造师注册企业身份认证、企业基本信息修改及个人手机号重置业务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主管部门。自2022年1月1日始,企业可直接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办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喜讯:恭喜公司获评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强自身诚信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我省经济发展,按照《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名单详见附件)。对于公示名单中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提出(联系人聂招前,电话13607060351),经查实有不符合公示条件的,将撤销公示。 附件:2020年度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名单.xlsx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22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 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
关于公开征求《南昌市“十四五”新型城镇化专项规划》意见的公示
根据《关于做好全市“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专项战略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谋划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们编制了《南昌市“十四五"新型城镇化专项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依据南昌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2021年11月15日前反馈我们。 电子邮箱:993189940@qq.com 附件:《南昌市“十四五"新型城镇化专项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南昌市新型城镇化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