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系统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10月15日起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通知明确,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通知同时明确了开展延续注册的具体要求: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65周岁当日。
喜讯 |15vip太阳集团南昌桃花商业广场5#、地下室工程项目获评“2021年上半年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
为促进南昌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在2021年10月9日发布了洪建发[2021]224号文,关于《关于2021年上半年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结果通报》,我司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承建的南昌桃花商业广场5#楼、地下室工程项目授予“2021年上半年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 15vip太阳集团城市建设集团 以百分百创优为要求 施工过程中狠抓标准化建设 开展标准化创新工作 为推动江西省建筑施工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科学化管理 实现建筑行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贡献自己的力量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 9 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促进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依法处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广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并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 (二)要依托学习交流论坛、普法活动、标准化活动创建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采取专题、专片、访谈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三)要结合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计划,邀请专家,分批分层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以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加强住建领域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事故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至少报送一个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执法查处的典型案例至省厅安委办。 请各地、各部门将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厅安委办。 联系人:吴彬娜,联系电话:0791-88179059 邮箱:jxazjj@126.com 附件: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领导作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四)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完善功能区监管体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七)明确应急救援机构职能。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八)压实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九)完善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强化安全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十一)加大从业人员关怀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十二)健全安责险制度。有关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重加强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十三)强化防范新风险源。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明确经费保障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十五)加大联防联控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十六)合理确定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十九)完善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二十)完善事故调查后评估制度。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一)增加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六、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二十二)普遍提高罚款额度。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达1亿元。 (二十三)采取按日计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十四)实施关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二十五)完善从业禁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当关闭、吊销证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十六)增加联合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七)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附件2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2.学好用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6.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9.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12.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加强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省纪委省监委的工作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整治、标本兼治,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构建长效常治制度机制,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到2022年6月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建筑市场监管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三、整治重点 对2020年1月1日以来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倒查,重点排查“五类对象”: (一)招标人 1.是否存在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情况; 2.是否依法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是否在编制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违规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是否存在限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或要求投标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5.是否存在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拒收保函(含电子保函),或者不按规定收取或退还保证金等行为; 6.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是否存在指定或授意中标人将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特定企业的行为。 (二)投标人 1.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3.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竞标行为; 4.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问题; 5.是否存在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胁迫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6.是否存在中标后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7.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三)评标专家 1.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单位证明等)申报评标专家资格的情况; 2.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投标人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3.是否存在索要高额评标费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等问题; 5.是否存在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有关情况的问题。 (四)招标代理机构 1.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操纵招标,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业务,不按要求公示中标人资质、建造师专业、投标业绩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3.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记信息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 4.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范围代理、安排非本机构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等问题。 (五)监管部门 1.是否存在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等失职渎职情况; 2.是否严格履行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一标一评”制度; 3.是否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在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处理投诉等; 4.是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问题。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9月15日前)。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同时,要依托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各类媒介资源,广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提高知晓度和关注度,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公布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持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 (二)排查整治(2022年3月31日前)。各地对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整治内容,对本单位2020年1月以来监管的招投标工程项目逐项开展排查;对已入库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全面复核;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申报的信息全面核查;对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全面梳理。 各地要将问题整改贯穿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真正达到以整改促规范、以整治促提升的目的。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对能够整改的问题,要逐个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边查边改,即知即改。对已既成事实而无法整改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记录。对各级住建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章立制(2022年5月31日前)。各地要把制度机制建设贯穿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归纳梳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寻求治本之策,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规定,加强源头防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全面总结(2022年6月30日前)。各级住建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设区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整改处理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分析、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等),于2022年6月10日前报省厅。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强化组织领导,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担起“第一责任”,对专项整治行动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把关,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有序、成效明显。 (二)注重跟踪问效。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住建部门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厅将每月定期对各地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调度,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每月30日前将本月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特别是查处典型案件情况报我厅。为加强工作研判,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省厅将成立调研督导组,由厅领导带队,分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对不按期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材料或者零问题、零案件、零移送等“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 (三)坚决追究责任。对专项整治行动不重视、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约谈,限期推动整改。对不担当、不履责、搞形式、走过场、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通报当地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责。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建立联动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争取工作支持,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信息共享通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密切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五)突出正面宣传。要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舆论宣传,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引导行业领域各企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市场环境。 (六)构建长效机制。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持续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深入查找出制度规范、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含姓名、职务、手机号)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陈跃华 电话:0791-88317162 厅建筑监管处 刘瑞金 电话:0791-86225759 电子邮箱:jxzbb12345@163.com 附件:1、排查项目登记表.docx 2、排查项目问题一览表.docx 3、典型案例一览表.docx 4、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doc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敲响了警钟。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做好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面加强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进一步健全施工工地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随时监控施工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聚集性传染、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加强施工工地人员排查,从严做好风险管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对施工工地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施工工地发现近期有南京、扬州和张家界等中高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的人员,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社区报告,并及时配合做好管控措施。施工工地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特别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最大程度降低传播风险和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三、加强现场防疫,严格工地内部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要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全面实施封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要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人员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严格要求施工工地人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的,不得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集体活动。工地作业区域、生活区域等公共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疫情防控指引的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确保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安全。参建单位应加大防疫物资储备力度,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一次性手套、体温检测设备等卫生防疫用品,做到储备充足、随用随调,确保现场每名从业人员日常需求。 四、加强培训教育,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加大对施工工地人员公共卫生防疫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其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引导施工工地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要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措施交底,确保疫情防范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参建单位要关注施工工地未接种疫苗人员,详查未接种原因,持续加强施工工地疫苗接种工作宣传力度和正向引导,提升施工工地人员疫苗接种意愿,确保施工工地人员“应接尽接,应接必接”。 五、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安全防护情况,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安全。要从严落实汛期防汛各项措施要求,加强雨前排查、雨中巡查,施工工地该停工的必须停工,施工人员该撤离的必须及时撤离,确保施工工地汛期安全。 六、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施工工地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各地要制定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8月4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要求,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二)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建办市〔2021〕30号文所列停止受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证书简单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 (三)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我厅下放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后,其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完整、准确、真实的,自申请受理始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办事指南、调整办理流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二)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及暂定级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 三、其他资质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按照《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等4个事项,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涉及本次“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各地应加强与我厅有关处室、单位的业务对接,确保过渡期各项审批服务工作不乱、业务不断、有序衔接。 联系方式: 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王鹏、赖玮,0791-86223771。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叶栩娜、徐文,0791-86226092。 燃气经营:黄兴,0791-86226591。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宋波,0791-8622276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30日